【法规链接】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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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