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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的100条禁令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04   点击数:5786
关于政治纪律的禁令
第一条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第二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第三条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第四条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第五条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第六条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第七条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第八条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第九条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第十条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第十一条 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第十三条 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第十四条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第十五条 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叛逃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第十九条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关于组织纪律的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十条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一条 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第三十八条 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十条   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关于廉洁纪律的禁令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第四十九条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第五十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规兼职
第五十四条 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第五十六条 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第五十九条 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第六十条   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第六十二条 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第六十三条 严禁公款旅游
第六十四条 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第六十五条 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第六十六条 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六十七条 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十九条 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第七十条   严禁违规用房
第七十一条 严禁权色交易 
关于群众纪律的禁令
第七十二条 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七十四条 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第七十五条 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第七十六条 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第七十七条 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第七十八条 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第七十九条 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第八十条   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关于工作纪律的禁令
第八十一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第八十三条 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第八十六条 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第八十七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第八十八条 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第九十条   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第九十一条 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第九十二条 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第九十三条 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第九十四条 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第九十五条 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关于生活纪律的禁令
第九十六条 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第九十七条 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第九十八条 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十九条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第一百条   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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