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旅游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1.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支队副支队长朱平等人以考察之名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2020年9月,朱平带队,一行9人以学习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为名赴福建厦门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2021年10月,经朱平同意,该单位3名工作人员借公务之机在湖北武汉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2022年12月,朱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2.合肥市肥西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吴凯(主持工作)等人以培训之名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20年10月,肥西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某协会拟在海南三亚举办培训班的材料,吴凯与另外2名副局长商议利用这次机会去三亚等地游玩。2020年11月,吴凯等4人乘飞机前往海南海口,将23200元培训费交给培训机构后,直接从机场乘坐高铁至三亚游玩,未参加培训,后又返回海口游玩。2020年12月,吴凯安排以参加业务培训名义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2021年12月,吴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相关违纪违法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滁州天长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吴向东借公务之机违规旅游并安排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费用问题。2019年9月,吴向东带队,组织多个下属水库管理所和机电灌溉总站负责人,以及有业务关系的某企业负责人等12人外出考察学习。其间,考察组擅自改变预定公务活动线路,绕道河南龙门石窟、少林寺等景区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2020年8月,吴向东受到记过处分,相关违法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4.蚌埠市怀远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赵东平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等问题。2021年1月,赵东平带队,一行3人应邀参加某私营企业在云南西双版纳举办的答谢客户年会。其间,赵东平等人接受企业的安排,在西双版纳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赵东平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1月,赵东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5.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李强先后接受多名私营企业主的安排,到安徽九华山、香港等地旅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李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月,李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相关违纪违法资金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淮北市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陈明霄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等问题。2021年3月,陈明霄带领辖区内多个基层卫生院负责人到广西玉林学习考察。其间,陈明霄等人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安排,先后到广西崇左德天瀑布、北海银滩、桂林漓江等景区游玩,其中部分人员携带家属,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陈明霄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8月,陈明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十年磨一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抓不放、严查严处违规旅游尤其是公款旅游问题,经过持续深入纠治,有效刹住了公款旅游歪风,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不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上述问题既反映出违规旅游的反复性、顽固性,又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有的以公务活动为名,明目张胆行公款旅游之实,甚至为方便报销带着下属企事业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一起旅游,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安排企事业单位报销;有的为求隐蔽,以参加业务培训为名,只交钱不上课;有的借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之机,变更行程、绕道旅游;有的政商交往“亲清不分”,借招商、答谢会、年会、周年庆等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甚至携妻带子,搞个人旅游企业买单。
省纪委监委指出,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禁而未绝、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典型案例。从党员干部自身来看,有的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铁规矩、硬杠杠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思想松懈、心存侥幸,“权力观”错位、特权思想滋生特权行为。从党组织方面来看,有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衰减,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宽松软,谈心谈话、约谈提醒等制度不落实,领导干部默许甚至带头搞违规旅游,有的单位执行财经制度不严格、审核审批流于形式,致使违规旅游费用顺利报销。从纪检监察机关来看,个别地方和单位监督执纪乏力、缺位,没有坚持严的基调,对顶风违纪违法问题没有从严处置。同时,风腐同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的单位审查调查重查“腐”轻查“风”,对腐败背后的“四风”问题没有做到深追细查,严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省纪委监委强调,公款旅游浪费党和国家资财,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暗藏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廉洁风险,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还损害了一方一域的营商环境,更抹黑了党和政府及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牢记“三个务必”,坚守初心使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知敬畏、守底线,在政商交往中保持亲清统一,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更要严正家风,弘扬新风正气。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典型问题通报,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对照检查、自查自纠,严格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管财务报销;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党风党纪,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引导真心真情优化营商环境、为企纾困解难,严守亲清界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违规旅游风腐一体的阶段性特征,深入查找各类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问题,科学精准靶向纠治,针对各种违规旅游行为,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党的二十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的,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从严从重处置。要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加强与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协作,围绕培训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推动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以实际行动持续巡堤检修、培土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二)文体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安徽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